解释
可申请和棋是条件满足后产生的一项权利,但对局不会仅因条件存在而结束。行棋方必须正确提出,并由裁判核实。
两个主要理由
- 同一局面第三次出现:棋子、行棋方和合法可能性均相同的局面即将通过一着已声明着法第三次出现,或者刚刚出现且申请人再次成为行棋方。各次出现不必来自完全相同的着法顺序。
- 50着规则:双方各自已经连续完成五十着,期间没有兵的着法或吃子,或者一着已声明着法将完成这一序列。
申请依据拟走着法时,棋手必须把该着记入纸质或电子记谱表,也就是记录着法的文件,并向裁判声明行棋意图。该着不能更改。如果棋手在申请前有意摸棋准备走动,就失去本回合提出申请的权利。
由棋手或裁判暂停棋钟,申请不能撤回。申请正确时,对局判和。申请不正确时,对手获得两分钟额外用时,对局继续。如果曾声明拟走着法,就必须合法执行该着。
它与的区别至关重要。同一局面出现五次,或双方各自走满七十五着且期间没有兵的着法或吃子,都会无需申请而自动和棋。
常见混淆
条件本身不会结束对局
在三次重复和50着规则下,对局会继续,直到有人正确提出申请。
来源
- 1.Article 9: The Drawn Game, FIDE Rules Commission
- 2.Glossary of Terms in the Laws of Chess, FIDE Rules Commission
